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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科學
我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由政府哪個部門負責?
2019-03-01
我們知道,與教育有關的問題,應該由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即教育部負責實施和管理;與生病就醫或醫療保險有關的問題,應該由政府的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即衛生部負責管理和監督。但如果被問及與核設施安全或放射源安全有關的問題,應該由政府的哪個部門負責時,恐怕很多人會回答不出。
毫無疑問,無論哪個領域或行業,確保安全都是其發展的前提和根本保障。為了保證在民用核設施的建造和營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能、核技術的開發與和平利用,國務院于198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國家核安全局對全國核設施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獨立行使核安全監督權。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時國家核安全局并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于2003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依據該法,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即環境保護部對全國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我國的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是由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負責的。這下知道當遇到與放射性污染有關的問題時該找政府的哪個部門解決了吧。
引自:公眾核科學技術知識問答叢書之六
《安全監管保護你我他》,科學出版社,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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